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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宏|我国社会法发展的经验、挑战及应对

来源: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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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3

作者简介

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社会法室原主任

文章来源

《法律适用》2026年第2期


摘要:社会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我国社会立法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坚持国家责任、社会共济和个人义务的协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创新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社会法不断丰富完善。同时,社会法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社会法的数量、质量等与社会建设的需求有差距,社会法的实施受到理念、执法司法力量等因素制约,社会法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对此,应通过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加强社会立法、创造有利于社会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会法理论研究等途径,推进社会法发展完善。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社会建设;社会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八个方面对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部署。社会法承载着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治支撑的重要使命,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总结我国社会法发展历程和经验,分析社会法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推动新时代社会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法的立法成就

社会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工业革命时期,其目的是解决工业化过程中劳动者、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面临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社会法是各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各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以解决现实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强调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要、基本发展机会以及基本权益。”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早在革命斗争和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就提出过不少与社会建设有关的政策、制定了法律,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者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如第32条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法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步确立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出台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1950年,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工会法,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原劳动部颁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有力保障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1951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生老病死伤等情况的保险问题作出规定,并于1952年颁布《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着重解决工人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1954年《宪法》第91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第92条规定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54年宪法的规定奠定了我国劳动用工基本方针政策,为深入推动劳动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明确指引。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还出台了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在生产救灾、优抚安置、扶贫济困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提出对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社员给予生活等方面的保障。自20世纪50年代末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法治建设遭到极大破坏,社会法的发展也陷入停滞。

(二)快速成长期

1978年至2000年是社会法的快速成长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1982年宪法对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作了规定,为社会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四个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面向社会招工,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推行以省、市或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金。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已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此外,在这一时期,我国还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搭建了社会法的基本框架。

(三)体系构建期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将社会法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明确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2001年至2011年,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出台一系列重要法律,我国社会法的体系化得到加强。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劳动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同年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制度化保障。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外,还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

(四)发展完善期

2012年以来,社会法加速发展完善。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社会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军人保险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反家庭暴力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慈善法和学前教育法等法律,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此外,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作出全面修改。

社会立法工作力量不断得到加强。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社会法室,主要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科学技术,应急救援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立法工作。2018年全国人大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等。

社会法的内涵外延是动态发展的,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变化,不断调整其范围与边界,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与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相比,我国社会法的范围得到进一步丰富拓展,目前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特殊群体保护、科学技术、应急救援、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领域。

二、我国社会法的立法经验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社会法范围不断拓展、内容不断充实,社会法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我国立法工作、法治建设总体上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时起步、协调推进的。当发展遇到阻力、障碍,人们就呼唤改革开放,新事物新气象不断涌现;当改革开放带来的新趋势新变化突破了既有的制度格局、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人们就呼唤法治建设,要求用法律制度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确立新的行为规范和治理架构。”

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法的完善,与此同时,社会法及时回应社会改革需要,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恢复国民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任务,我国制定了失业救济、劳动保险、安全卫生、工会和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启动劳动法起草工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公有制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方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的需求日益迫切。1979年重新启动劳动法起草工作,但受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不充分等因素的限制,劳动法起草工作进展较慢。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劳动立法进入快车道,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也更加重视人权保障。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政治上使用人权概念,也是第一次从人权的角度来总结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第一次阐明了中国的人权状况与中国人权的基本观点”。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促进了特殊群体保护立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相继制定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群体保护方面的法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相应加强民生保障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民生’概念”。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社会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有力推进,社会法体系不断完善、内容不断充实,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排除阻力、提供动力、巩固成果。

(二)坚持国家责任、社会共济和个人义务的协同

社会法是为了解决劳动、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法律,产生这些社会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发挥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国家责任是基于法治国原理的权利保护、损害救济与生存托底制度。”“社会领域的目标和价值,一般认为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弱项’、‘盲区’,因而必须通过政府积极的作为才能够充分实现。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社会连带是社会法制度和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强调相关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帮助、共担风险、共担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发展是社会立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其基本路径包括引导、鼓励全社会参与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引导、鼓励社会成员创业和就业,在工作中实现人的价值;发展各类社会事业,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为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发展需求提供选择、服务和保障,以实现各得其所。《宪法》第45条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提供帮助的责任。

宪法对国家在劳动、社会保障以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领域的国家责任作了规定,为社会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国家责任理念在近年来的社会立法中更加凸显。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政府保护”单独作为一章,明确了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强调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向未成年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等。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完善政府具体保障措施。2023年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差异,对二者设置不同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及接受财政资金资助的机构承担较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社会法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和个人的作用。我国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境内境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活动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一些公益事业应尽可能由社会和公众自己办理,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律规范、引导和保障公益事业捐赠活动的开展。

在社会保险方面,企业、个人需负担相关保险费用;第三人侵权与社会保险竞合时,侵权人的责任并不因受害人参加了社会保险而免除。在养老方面,实行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家庭仍然承担着重要的养老职能。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方面,明确父母等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承担主体责任。在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方面,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了深刻阐述,强调“要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把蛋糕分好,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发展水平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不要好高骛远,吊高胃口,作兑现不了的承诺。政府不能什么都包,重点是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即使将来发展水平更高、财力更雄厚了,也不能提过高的目标,搞过头的保障,坚决防止落入‘福利主义’养懒汉的陷阱。”

社会法的根本任务是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治支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时,社会立法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相关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国家财力可承受度和制度可持续性,确保社会建设行稳致远。“既避免像一些拉美国家那样盲目进行‘福利赶超’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又避免像一些北欧国家那样实行‘泛福利化’导致社会活力不足。”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以贯之的。1954年宪法在保障公民相关权利方面,“强调了国家最低限度的保护义务,使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与财政状况主动、灵活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避免社会权方案下可能导致的社会权的无限制扩张及其对国家经济的巨大负担”。《宪法》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我国在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局部试点后逐步推进的方式减小改革阻力,相关制度的覆盖范围从城镇逐渐扩大到农村、从地方拓展至全国;在保障水平上,早期强调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的基本原则,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制度层级上,实现从政策文件到行政法规再到法律的提升,确保了相关改革的稳妥可持续推进。

(四)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主立法是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2日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立法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了要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

社会法涉及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会广泛高度关注,坚持民主立法尤为重要。社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群众反馈的意见普遍较多。立法机关认真听取并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在法律中回应群众关切、反映群众诉求、保障人民利益。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收到约5万条意见,其中有2万多条意见是未成年人提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没收保证金。上海某中学的学生提出,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会加重家庭负担,建议删除,立法机关采纳了该意见。2022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收到约70万条意见,立法机关根据这些意见完善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的规定。

(五)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的作用,发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

社会法是“花钱的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相比,社会立法通常面临的困难多、阻力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领域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一是积极将相关法律纳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持续推进起草工作。例如,社会救助法涵盖最低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多个领域,涉及的部门多、问题复杂。早在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当时名称为社会救济法。此后,第十届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五届均将其列入立法规划,持续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该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25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再如,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便就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展大量调研和研究,推动该法于2013年纳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5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于2015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二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的作用,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和修改的社会法中,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比例约占60%,包括制定慈善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及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六)坚持通过创新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社会立法坚持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回应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对社会立法提出的更高要求。

如何把握好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度,是社会法特别是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制度面临的一个难题,社会立法通过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科学把握公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的度,既有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同时也尊重家庭、社会公众的相关权利。摆脱“法不入家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桎梏,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同时,科学界定家庭暴力概念、构建家庭暴力处置和救济体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考虑到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时,将法律名称从“家庭教育法”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准确体现法律定位是立足于对家长引导而非强制、服务而非管理、支持而非干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对家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作出指引性规定,完善政府和社会为家长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帮助的体制机制。

回应特殊群体保护的新形势,对违法行为的治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延伸,健全预防性保护制度体系。在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等。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不良行为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用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代替收容教养制度,完善专门学校管理制度。

积极应对信息化、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需求。在慈善法中完善网络慈善募捐制度、明确个人网络求助相关规则。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防治网络沉迷和网络欺凌等方面的制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专章规定无障碍信息交流。

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推进实施符合我国实际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此外,对于一些无法完全通过传统法律调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以多样化灵活性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我国社会法面临的挑战

我国社会法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其立法、实施和理论研究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社会法立法面临的挑战

社会法整体还比较薄弱,主要体现为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偏低,社会法内部结构不平衡,社会法的制度刚性有待加强。

第一,社会法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建设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领域,然而,由于社会法起步较晚,一些问题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利益重大,缺乏成熟理论及实践经验支撑等原因,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社会法数量较少、发展滞后。此外,社会法中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类法律较多,劳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较少,一些领域规范层级较低、制度设计滞后的情况较为突出。概言之,社会法“锦上添花”的多,“雪中送炭”的少,与社会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不匹配。

第二,社会法制度刚性有待加强。社会法调整范围广、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相关制度实施需要以国家和社会财力作支撑,社会法在一些复杂问题上难以为政府等主体设定强制性义务,而是设置一些原则性或者鼓励性的软法规范。一些社会法甚至被直接称为“软法”。近年来,我国社会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显著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原法的7章72条扩展为9章132条,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原法的9章61条扩展为10章86条。总体而言,社会法中软法规范仍然较多,如何增强制度刚性,是社会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三,经济社会发展给社会法带来新挑战。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趋势加剧,给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数字时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社会法问题更加复杂。激励人口高质量发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的法律,以及退休、非全日制用工、超龄劳动者保护、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比较欠缺。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前提,难以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情形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有关方面应对这些新问题出台的政策措施面临如何更好与法律衔接的问题。如何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更好应对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沉迷、网络诈骗、数字鸿沟,也是社会立法面临的时代挑战。

(二)社会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社会法的实施除了受自身刚性不足制约外,还受到执法、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社会法理念、执法司法力量、社会服务供给等因素的影响。

第一,对社会法理念的认识偏差影响对法律的科学理解和适用。执法、司法实践中对社会法中关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责任分配的精神和理念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一些情况下执法、司法人员无法科学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难以及时充分提供服务或者保障。例如,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有关机关介入及时性不足和力度欠缺等问题仍然存在,“实践中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放总体数量偏少……不同地区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不统一,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有的地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认识偏差,发放较为谨慎”。再如,《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对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认识不统一等原因,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社会保险法上述规定,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第二,执法司法力量和手段受制约。有的社会法领域业务主要由群团组织牵头推动,这些组织协调能力较弱、没有执法权,推动法律实施面临的困难较多。有的社会法执法主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或者主动执法意愿不强,难以对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约束和处罚。社会法涉及的一些领域如殡葬等,伦理道德色彩浓,受风俗习惯影响较大,执法面临较多障碍。社会保险种类繁多,执法主体较为分散,部门协作难度较大;地区之间政策差异较大,有的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法律实施面临的障碍较多。此外,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保护领域对执法司法的专业化要求较高,专业执法司法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例如,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取得了较大进展,“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其中实现综合审判少年法庭930余个,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610余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员额法官9100余人,法官助理6000余人”。但一些地区存在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弱化、队伍不稳定的情况。

第三,服务性给付比较滞后。服务性给付是相对于物质给付而言的,包括医疗护理、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其在社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受专业人才队伍欠缺等因素制约,服务性给付的实施存在较大障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缺失是留守儿童保护的短板,有学者的实证调查显示,大多数留守儿童接受过政府、社区提供的物质帮助,部分留守儿童参加过一些关爱活动,但以娱乐活动为主,缺少精神关爱服务。由于许多地方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确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制度的落实面临困境。长期护理保险中护理服务的给付有赖于充足的护理机构床位和专业的人员,但我国很多偏远、农村地区还不存在这样的条件,“有保险,无服务”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社会法理论研究面临的挑战

社会法的发展完善需要社会法理论作支撑,近年来,我国社会法理论研究取得明显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社会立法工作,笔者认为,社会法理论研究有以下几方面突出问题:

第一,理论体系不完善。我国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和社会法被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已有多年,社会法涉及领域较广,然而社会法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关于社会法的范围、原则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学界对于一些社会法基础理论问题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社会法是什么?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我国存在社会法的法律部门(抑或法域),但不同论者眼中往往有一个不同的社会法,概念范畴的不清引发理论和实务的混乱,社会法的范畴亟须厘清。“由于在本质属性等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导致作为法学重要二级学科的我国社会法学建设至今没有完成。”此外,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以及彩票、殡葬、应急管理等一些“小切口”立法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回应和支撑不足。

第二,跨学科研究不足。社会法问题涉及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公共管理学对社会法涉及的一些问题关注度高且有较系统研究,社会法理论研究与上述领域的交流和协作不强,研究成果的融合存在不足。

第三,研究力量不足。从事社会法学研究的学者数量以及社会法研究成果均相对较少。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法学专业中不专门设置社会法学专业,社会法学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利于社会法学人才培养。

四、发展完善社会法的几点思考

发展完善社会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紧密结合中国式现代化,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协同推进。

(一)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加强社会立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建设领域的多项改革任务。一是劳动就业领域,包括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就业优先政策等。二是社会保障领域,包括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内容。三是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领域,包括完善生育休假、生育补贴、托育服务、养老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四是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领域,包括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等。五是教育领域,包括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等。六是公共安全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包括完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口管理、社会工作、信访工作、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家庭建设、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2025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和医疗保障法草案,标志着我国社会领域立法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积极推进社会立法工作,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体系。

(二)推动法律贯彻实施

一是完善配套规则,为执法、司法提供科学指引。社会领域法律的贯彻实施依靠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了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注重对既有制度的清理、修改。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出台了大量关于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有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不一致,有些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有的规范性文件由于长期不修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都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清理。近年来,立法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超生即辞退”等规定作出修改,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要进一步依法发挥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作用,推动执法司法机关确立科学的理念和执法司法标准,保障社会法的实施。

二是加强相关领域专业队伍建设。加强执法司法人员专业化队伍建设,依法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护理照料等领域的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社会法理论研究

一是要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加强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中国社会法理论研究应当植根中国沃土,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中国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丰富的社会建设实践为社会立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也为社会立法理论提供了丰沃土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法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法,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国社会法理论研究需要以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变革为研究起点,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坚定主体性、鲜明时代性的社会立法理论体系。

二是要积极推动人才建设与学科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要积极推进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发挥科研项目导向作用,支持和引导更多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法理论研究。此外,需要加强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交流,推进理论成果的转化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娴

审核编辑: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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