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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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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为记录中国社会法司法实践情况,搭建社会法学术与实务间互动的桥梁,完善社会法实施机制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将开展2022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评选活动

参考理论界、实务界及社会公众的推荐,我们筛选出本年度的二十个典型事例。即日起至2023年1月4日,读者可在文末相应位置点击投票,每位参与读者应投出十票。

本活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支持举办,最终评选结果将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网站发布。


01

党的二十大在京顺利召开,对社会法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要义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等方面对社会法的法治建设明确了方向,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等社会法法律制度完善的新要求。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新修,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被第三次写入报告,充分彰显党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启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修改工作。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22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制定无障碍环境立法,是为了满足老年群体、残障群体等群体的需要,推动社会公平,便利上述群体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公共服务。该草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及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有利于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拓宽无障碍环境信息的交流渠道,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保障老年群体、残障群体等群体的权益。

04

修改《慈善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报告议案审议结果,提出修改《慈善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我国的慈善体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既有慈善组织未能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其再分配功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另外,网络慈善的出现带来了新挑战,如何规范网络慈善健康运行,成为了新的难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系统化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同时修改《慈善法》,规范新时代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将修改《慈善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体现了我国对慈善体制的重视,是我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社会均等的重要举措。

05

国家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意见》提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确立了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2022年10月26日,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管等诸多内容,明确规定缴纳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出台,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06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2022年2月9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大力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权限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规范化,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07

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2022年7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与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二十四项措施,旨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从而完善我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提升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效率,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不断改善人口结构,全面提升我国人口、家庭、育儿、幼教水平。

08

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打击

今年以来,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时遭遇歧视的新闻陆续曝出,引发广泛关注。2022年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2022年8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对禁止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作出细化规定和工作部署。2022年8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再次重申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并就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作出部署。

09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细化,实现社会救助扩围增效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2年11月11日,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力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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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效能不断提升

202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共同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细化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条件,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进裁审法律适用统一,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和仲裁终结率。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协商和解、做实多元调解、强化联动体系,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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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今年夏季全国各地持续高温,电力、建筑、环卫、钢铁等传统行业的露天或高温作业人员,以及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时间在高温天气下从事高强度户外工作,面临较大的中暑风险。2022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为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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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深入推进“兜底建”工作,最大限度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是今年度全国工会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2022年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工会要努力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双提升,大力推行“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模式。2022年11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兜底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兜底建”工作面临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对“兜底建”工作进行系统设计,为各地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作出制度安排、提供精准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把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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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政策被叫停,农民工就业创业保障问题引关注

2022年3月以来,多篇关于“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的新闻报道引发热议,超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从支持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等五个方面,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意见》明确指出,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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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依法规范新业态用工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员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依法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准确把握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要求,明确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原则与考量因素,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准确适用期限顺延规定,切实提高诉讼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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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弹性办公成为重要工作方式,引发劳动争议新问题

自疫情以来,弹性办公、远程办公方式逐渐普及并替代了传统线下办公的模式,受到了社会的空前关注。弹性远程办公的优势在于减少了通勤,使劳动者能够将工作时间安排在精力最集中的期间,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弹性远程办公还可以协调劳动者的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与生活中取得平衡点。与此同时,弹性远程办公也带来了管理上的难题,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加班时长的计算,以及远程监控伴随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安全等问题。弹性远程办公方式在何种情况下比传统办公模式有利,这一办公方式应采取何种监管模式,都是未来值得进一步深思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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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确认劳动关系判断应以实质要件为标准,防止以其他形式掩盖用工事实

2022年7月6日,最高院公布了第32批指导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79号《聂某某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但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实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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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

2022年7月6日,最高院公布了第32批指导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85号《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例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法定禁止区分事由为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后,认为还存在与该条明确列举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在此基础上,该案例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根据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就业歧视行为,准确把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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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管签下“军令状”后业绩未达标,被公司起诉卖房赔偿

2022年11月,一起公司高管签下军令状后业绩未达标,被公司起诉买房赔偿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2019年1月,刘某担任某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与某公司约定对公司产品销售经营业绩负责。7月,该公司与刘某约定一项目的, 整体营收指标,同时以刘某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承诺业绩不能如期完成时以该房产变现价值补充公司利益,并签署了该公司出具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从立法上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在损害赔偿领域则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承担责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公司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履职损害,“转化”为包括民事合同在内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对公司更有利,也更易转嫁用人单位的商业经营风险。因此,上述公司在解聘当日即主导同刘某签订民事协议,以民事违约责任掩盖履职期间赔偿责任,加重刘某责任也规避了劳动法,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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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外包公司被判赔

2022年11月,一则“外卖小哥深夜送餐猝死清晨才被发现”的话题引发热议,冲上微博热搜。2021年5月19日凌晨,某平台外卖骑手刘某某在送餐途中突发疾病倒地,倒地数小时无人发现并救助,最终身亡。刘某某家属以侵犯生命权为由,起诉外卖平台请求支付赔偿。法院依外卖平台申请,将与其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负责配送业务的劳务外包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认为,外包公司作为刘某某的雇主,在工作量调配、配送异常情况调查及提供救助上存在疏忽,且刘某某死亡与其劳务活动存在直接内在联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卖平台虽不承担雇主责任,但平台能实时掌握刘某某的配送情况,可以及时报送配送过程中的异常,而平台对此存在疏忽,因此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刘某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平台承担20%的责任,某信息公司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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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职工入职虚报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022年9月,一则“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题受到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陈某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某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某公司以陈某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为由,向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劳动者婚姻、生育情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女员工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不构成欺诈,某公司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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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事例撰写:社会法中心全体编辑

责任编辑:张小简

审核编辑:朱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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