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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圣知林社会法系列讲坛第三讲“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与体系建构”顺利举行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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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8

2025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主办的圣知林社会法系列讲坛第三讲“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与体系建构”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余少祥老师以“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与体系建构”为主题做了精彩讲座,并与到场的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楼凌宇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范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参与了本次讲座并担任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汤闳淼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由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


余少祥老师以“社会法的本质属性与体系建构”为主题,从社会法界定的理论反思与范式重建、社会法的本质属性、社会法的学科体系等三个方面,层层深入地进行了精彩分享。他强调,社会法是保障民生的根本法,但迄今为止关于社会法的本质属性、理论范式等,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以至于现有社会法理论对中国社会现实普遍解释不足,立法也因为制度变迁和学术底蕴浅薄而举步维艰。因此,在本质属性等问题上达成共识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也能够在推进共同富裕、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余少祥老师通过细致梳理分析,将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及相应理论观点分为八个大的类别,例如认为社会法等同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应该在不同层面与不同意义上使用、社会法是一国为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法规总和、凡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法律都是社会法等一系列观点。他认为,学界对社会法的认知“其差异之大,以致无法交流”,还指出界定混乱带来的弊端,即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脱节、无法建构社会法学科体系。



接下来,余少祥老师继续指出,学界对社会法界定模糊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研究将社会学法学混同为社会法学。剖析其背后的历史变迁,这又与民国时期理论界对国外社会法理论的误读不无关系。最后,余老师针对前述各种观点逐一进行剖析和反思,并从理论内核和法律定位两个层面分析了社会法范式重建的路径。

第二部分,余少祥老师首先从国内立法史、国外立法史以及学术研究史三个视角出发,指出社会法的基本范畴经历了从社会保护、社会保障到社会促进,从生存性公平到体面性公平的演变,体现了社会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特征。其次,余老师重点阐释了决定社会法本质的要素分析,从政治国家要素、经济社会要素、历史文化要素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探析,将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余老师认为,社会法是弥补私法不足的法律体系,其旨在以生活安全为目标,通过基准法机制发挥作用,调整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第三部分,沿着社会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促进法这一思路,余少祥老师从理论上评析了社会法学科体系的争议,对第三法域说、社会团体法说、一元论、二元论等进行了简要介绍,论述了社会法学科体系的分类等重要问题。




在与谈环节,楼凌宇律师对余少祥老师提出的法律文化研究表示了深刻共鸣。她介绍了创建圣知林律师事务所的初心,希望传递“法律+管理+文化”三者结合的理念,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更好地构建社会和谐劳动关系。楼律师还指出,在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将优秀传统文化与法律相结合并进行创造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是意义非凡的一项工程。范围教授从社会法的基础理论、关于社会法学的研究两个方面分享了个人体会,提出不仅要关注学术视野,还要把握社会法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关系运行中问题的增多,社会法的概念还会不断扩张,例如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等方面。大部分社会法学者都在顺应社会有效益性的导向,都意在“破”而非“立”,所以余少祥老师关于社会法本质、属性、范式等的一系列研究十分可贵。杨飞副教授认为余少祥老师关于社会法的本质属性、范式重构的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性,并从理念层面、立法层面和规范层面进行了细致深刻的分析。林嘉教授指出社会法基础理论是一个研究难度极大的领域,但同时又在社会法研究中处于最重要的位置。从社会法的体系化、全国人大关于七大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寻找出其中的核心要素十分关键。最后,还要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看待社会法,在开放的体系中不断明确社会法的内容和边界。

在交流提问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平就社会法体系建构中社会法与教育、医疗和养老民生领域法律的关系,以及社会法与社会治理法的关系进行了提问,对此,余少祥老师给予了认真细致的解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曹翼

审核编辑: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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