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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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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9

一、案情简介

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城开公司将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年化平均利润值合并表等综合因素,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按照0.1%-0.5%确定奖励总额。该奖励由投资开发部拟定各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具体奖励构成后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议、审批后发放。2017年2月,彭宇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年6月,投资开发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方案为总经理占部门奖金的75%、其余项目参与人员占部门奖金的25%。

彭宇翔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引进无锡红梅新天地、扬州GZ051地块、如皋约克小镇、徐州焦庄、高邮鸿基万和城、徐州彭城机械六项目,后针对上述六项目投资开发部先后向城开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直至彭宇翔自城开公司离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

彭宇翔要求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城开公司则认为是否分配奖励以及如何分配奖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城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奖金的发放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上述徐州等三项目的奖励申请未经审批,无锡等三项目的奖励总额虽经审批但具体的奖金分配明细未经审批,六项目均未完成审批流程,故不予发放奖励。


来源:(2018)苏01民终10066号


二、争议焦点

城开公司是否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的奖励?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首先,用人单位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及考核流程(或称为审批流程),但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本身不能成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之一。用人单位也不应以未经程序性审批流程为由,试图阻却劳动者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其次,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本案从实体角度而言,在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已切实成功拿地、符合取得奖励条件的前提下,城开公司不同意支付奖励应当说明合理理由。从程序角度而言,在确认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已形式上满足89号文规定的申领条件的前提下,城开公司因负有对彭宇翔的申请进行审核的义务,如城开公司拒绝审核,亦应说明合理理由。城开公司认为彭宇翔存在失职行为给城开公司造成巨大亏损,在该种意愿支配下,选择以不予审批的方式达到不向投资开发部及彭宇翔支付案涉六项目奖励的目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也不能对不予审核之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行为已损害彭宇翔的合法权益且不能被法院认可,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涉案六项目的奖励条件成就,城开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奖励。


四、案例评析

将奖金分配与绩效考核相挂钩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对于提高奖金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用人单位的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用人单位容易滥用用工自主权,从而导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应得的奖金。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纠纷时,要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且在引进各类项目中起主导作用,系该文适格的被奖主体;从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投资开发部已成功为城开公司引进符合战略发展目标的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故就案涉六项目而言,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的情况下,仅以未启动或未完成审批流程为由,无法阻却彭宇翔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发放奖金的,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评论仅代表编辑个人观点,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谢恬怡

审核编辑:朱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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