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大量新业态从业人员出现,新业态中广泛出现的社会法议题也成为学界业界关注焦点。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就相关问题在本学年春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课堂上进行了展示汇报。本专栏将展示同学们的汇报作品,以供读者们批评参考。

报告人:刘相宜 2018级法学院本科生
我国对于“劳动者”的概念始终模糊,给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适用劳动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今年2月19日英国的最高法院将Uber司机认定为了worker,享有一定劳动者权利,也引发了公众再次对我国劳动者界定及其相应保护措施的思考,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成文法上中对劳动者概念进行梳理,如有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一、劳动者概念
(一)宪法上的劳动者
宪法作为最高法、根本法,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因此宪法条文中体现出的有关劳动者的含义也是从这两方面切入的,具有更浓厚的政治色彩。一方面,因为我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此种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与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对立的,所以劳动者可以泛指全体公民,包括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等。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宪法》第8条将劳动者分成了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同时第42条强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另一方面,是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突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除《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和第44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具有休息的权利和退休制度。
(二)民法上的劳动者
由于劳动在民商法上表现为公民的某一种民事或商事行为,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建立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特定法律行为,因而民商法根据公民劳动行为的不同,赋予了劳动行为特定的法律内涵,比如加工承揽、货物运输等,所以尽管从行为性质上都是劳动,但民法并没有将这种主体看作是“劳动者”,而是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行民法典中通篇未出现“劳动者”一词,取而代之的是“工作人员”“承揽人”等词,这将在之后简要讲述。
而就在具体问题的判断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地位的问题上,目前做法是避开“劳动者”概念的认定,主要是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来判断,两者在劳动力支配权、风险责任承担、劳动报酬性质、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此处不再赘述。
(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规范并调整“劳动者”的法律归根结底只有劳动法。《劳动法》第2条对此进行了狭义上的解释,将劳动者分成了两类: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说明,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范围做出了解释,同时排除了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群体。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采用的是消极主义立法例,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以用人单位为标志的,其中对用人单位作了封闭式的列举规定,而对劳动关系、劳动者都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劳动者在此处是一个内涵模糊而外延封闭的概念。这种模糊的规定导致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判断的困难,同时能适用劳动法的主体范围较窄,也使面对市场经济下千变万化的劳动关系对相关人群的保护力度不足。

在学理上,则一般采用更广义的说法,劳动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称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这里强调的是劳动者需要具有劳动资格,主要包括劳动年龄、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三个条件。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合格的劳动者也应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比如童工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供给者, 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劳动法保护,而非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等,即不仅要赋予童工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也赋予其提起劳动争议权,将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认定为一种劳动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侯玲玲、王全兴,2006)。
(四)社会保障法上的“劳动者”
在各类社会保障法中会根据自身特点对劳动法中“劳动者”概念进行适当的缩小或扩大的解释,比如《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基本与劳动法保持一致,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本法所保护的对象。而《社会保险法》中所保障的对象根据不同险种其主体范围也有所不同,比如养老保险就包括了退休人员、也可能涵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范围更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则将规制主体划分为职工和雇工两类。

二、相关概念
(一)雇员
2004年实行现已失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体现了雇员和劳动者的区别: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但在2020年底修改的该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第11条,通篇未在出现“雇员”一词,仅保留了原来的“劳动者”和“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人”等主体概念。在民法典中也未出现“雇员”和“雇佣”等词,但其第1191条和第1192条规定,相较于原来《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更加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的义务履行。

虽然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未出现“雇员”一词,但该词仍在某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广泛出现。一般而言,雇员对应着雇佣关系,多应用于民商法领域,更强调平等主体与意思自治;而劳动者对应着劳动关系,多应用于劳动法等社会法领域。
(二)承揽人
“承揽人”一词主要出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承揽合同”中,第770条、第772条等都表明了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本身的过程。除此之外,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承揽人和定作人是平等关系,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也应独立为自己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讲,从从属性上看,劳动者、雇员、承揽人的从属性大致呈逐渐减弱的状态。
三、分类
劳动者按照性别可分为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其区分意义在于坚持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按照拥有和使用劳动力的类型可分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通俗来讲是“蓝领”与“白领”,其区分意义在于尊重人才,重视培养脑力劳动者,建立两者在工资待遇、聘用等方面合理有效的制度。按照是否就业可分为失业者和就业劳动者,失业者又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失业者,区分意义在于对就业劳动者要在各方面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失业者要给予失业救济,强化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按照是否具有某种特殊性并需要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可分为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特殊劳动者包括女性、未成年和残疾劳动者,对于这类群体要在就业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与一般劳动者平等对待,在劳动保护方面则给予特殊关照。除此之外,劳动者的分类还可能有很多,包括本文之前提及的农村、城镇劳动者,或是合格、不合格劳动者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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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01):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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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
责任编辑:杨 眉
审核编辑:张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