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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490
2006/9/27

【颁布日期】 2001.04.06

 

【实施日期】 2001.04.06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139

 

【主题词】 劳动 养老保险 征缴 通知

     

                  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

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较上年增收300亿元的目标,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

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

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

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

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

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

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

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

定。

 

    ()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

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

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

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

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

书。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开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增

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征缴稽核工作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

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查处

情况及时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14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保中

心备案,6月底前完成稽核工作,7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结果汇总,填报《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部社保中心。在稽核期间,我部将

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在2001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

缴稽核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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