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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509
2006/9/27

【颁布日期】 2001.08.09

 

【实施日期】 2001.08.09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14

 

【主题词】 劳动 社会 保险 基金 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

号)下发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狠抓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社会保险

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两个确保工作。但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

中,一些单位有钱不缴、前清后欠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

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关于开展基本养

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拓宽基金渠道。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8号)要求,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在今年内将应参保的企业及

职工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并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

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工作,防止出现前扩后丢和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

 

    (二)扎扎实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函\*2001\#39号文件精神,

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要将社会保险稽核与参保单位申报登记、核定缴费人数、缴

费工资等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常规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

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现象,把稽核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各省区市要将各地市

社会保险费征缴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征缴率未达到90%的,要相应扣减补助数额。其

当期发放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宣传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把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

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各种机会,向参保单位领导和职工宣传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

识,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搞好协调配合。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负责清欠的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积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和清欠任务。

 

    二、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

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年终考评挂钩。

 

    (一)严格清欠程序。按照《征缴条例》和我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征缴条例》实施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

保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向欠费单位分别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欠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单位欠费本金,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单独列帐。对《征缴条例》出台前的单位欠费如何收取滞纳金的

问题,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二)认真处理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破产企业的欠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1999

\#36号文件要求执行,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在其清算期间,不

再计算和加收破产前欠费的滞纳金。

 

    (三)下大力抓好欠费单位基本情况数据库建设。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

清欠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有条

件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积极建立数据库,实现对欠费单位的动态监控,做到情况清

、数据准,监控及时有效。

 

    (四)规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顺序。欠费单位首先要确保及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

险费。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要一次补清,如一次补清有困难,则应先补缴《征缴条例

》出台以前的欠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督促检查,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做好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工作。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

保险费征缴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我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

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要求,狠抓落实。尚未出台办法的

省份,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已经实施的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

完善公布办法。通过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动员全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尽快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除各统筹地区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

缴情况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缴情况,将由我部按季在《人民日报》上公布,请各

地做好公布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及时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要向参保人员

发放一次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帐单,让职工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关

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帐单不仅要包括职工当年缴费金额,还

应包括个人帐户的累计金额。

 

    (三)设立查询、举报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开通职工对个人缴费情况的查询、举报电话,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职工举报的案件,

要认真查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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