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首页 > 学术前沿 > 社会保障法学 > 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衔接分析

来源:章群 牛忠江
2403
2009/1/17

章群  牛忠江

 

 

  [内容摘要]本文从四川各区域的区位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出发,从城乡统筹的角度,以市(州)为单位设立了一个评价四川省新农村建设区域类型的指标体系,并按照这一指标体系将我省新农村建设区域类型归并为四类,分别是发达类型、相对发达类型、相对落后类型、落后类型,同时还以对不同区

域类型的10县的实证分析为基础,探讨了不同区域新农村建设模式。

 

[关键词]公平;效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制度衔接

 

 

  作者简介: 章群(1962—),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牛忠江(1983—),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74), 博士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说是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的重要转变,即在坚持经济建设为中 心的同时使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发展。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至2007年末,全国地 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年末全国已建立三方协调组织10702个。继 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50万件,比上 年增长11.9%。其中,案前调解15万件;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万件,涉及劳动者65万人 。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3万件,涉及劳动者27万人。立案受理 的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为92.3%。[1]※ 基金项目:本文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系“劳动仲裁制度研究 ”(02JD820008)课题成果;同时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中国特色新型 工业化中的劳资关系研究”07&ZD024-Z11)资助。当今“劳资关系已成为最突出社会经济问题”,[2]而和谐的劳资关系乃和谐 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上就必须协调、平衡公平 与效率两 大关系——因为公平与效率的组合、选择不同,最终都会对劳资关系产生迥异影响。而新颁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文简称“新法”)便在诸多设计上试图平 衡“公平”与“效率”两大价值,在兼顾现有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谋求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 间的有机衔接。

  

  一、公平与效率——劳资纠纷解决中之不同侧重

  

  效率和公平问题,存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二者的认识以及关系等的解读也 一直是中外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公平不是纯经济学概念,它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学界对公平 的概念和内涵更是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分配公平论、[3 过程公平论、[4]伦理公平论、[5]社会公平论、[6]利益公平 论。[7]和对公平的认识一样,人们对效率形成的认识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生 产效率说、[7]资源配置效率说、[8]制度效率说[9]等几种观点

  劳资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毕竟“人努力奋 斗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10]基于此,从诸多学说流派中我们倾向于“利益公 平论”所指称的 含义,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 ,是被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为利益分配合理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人们作为社会的主体, 应享有平等的权益,各阶层都有利益表达的机制,都有集体谈判的功能和参与博弈的途径。 11]保持利益公平还应建立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用于整合外显的或潜在的利益矛盾 和冲突。

  制度效率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早已为西方制度经济学所证实,而一个制度运行效率高 低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制度约束对象的发展或停滞,毕竟,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12]通常意义上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 ,意味着 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我们此处讲的效率接近于上文中的“制度效率说” ,即通过一定制度条件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制度能够为行为人提供有关权、责、利的规则 和运行机制,一种社会经济体制的效率如何,既关系到该社会全体成员的经济福利,也关系到 全体成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

  正由于学界对公平与效率的认识各不相同,以至于二者在排序关系上产生了不同的序列 组合。究竟该把效率排在前面(效率优先),还是该把公平排在前面(公平优先)?这是 一个对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从总体上讲 可以归纳为三大组合:公平与效率对立论、公平与效率统一论以及公平与效率对立统一论( 其中公平与效率对立论又包括公平优先论和效率优先论)。实践中对公平和效率关系认识和 处理的不同,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它可以表现在市场秩序建设、改革的 途径和方式、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的确立等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劳资关系的处理方面。 [13]公平与效率的对立无非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单纯追求效率或者效率优先,二是单纯追求公 平或者公平优先。

  应当说,“效率优先”、“公平优先”二者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例如“ 效率优先论”的合理之处是重新确立了“效率”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应有地位,是对以 往只注重公平忽视效率的修正。而“公平优先”则有利于实现机会均等,避免两极分化。

   公平与效率的整合,能够减少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实现二者的 整合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必须确立好二者的整合界点。公平与效率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 互转化的,二者是对立中的统一,是矛盾双方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统 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基础。虽然效率的提高并不会自发地导致公 ,但是它必定可以为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14]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 保证,没有 公平,效率最终无法实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经济效率的提高有重大影响。和谐社会语 下,要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应当扬长避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发展:公平能 够提高效率,而效率能够促进公平。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从公平的表现形态来看,公平可分为三种形态:一是公平的观念形态,即公平观;二是 公平的制度形态,即制度公平;三是公平的事实形态,即事实公平。[15]观念的公 平和事实 上的公平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其间必须经由制度公平(或公平的制度)这一形态方能实现 。制度公平不仅仅是因为它将公平的观念外化为事实存在,并且依靠制度的本身作用将公平 观念变为真正的事实公平。对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不仅仅是公平,同样也包 括效率、自由、安全和秩序等等,而其中公平与效率又是最重要的两个价值取向。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进行制度创新之际就存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当制 度颁布以后,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偏重),而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会产生可能与 制度设计初衷不一致的效率、公平博弈局面。新法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许多突破和改进 ,某种意义上说是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在制度创新上的反映。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参加人得到扩大

   新法第2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较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 系发生的争议”这一规定,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除了受案范围扩大 外,传统的双方争议参与主体也发生了变化。新法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 争议当事人(仅限“企业与职工”)增加了“共同当事人”此一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参加人得到扩大,使得劳动者受到更加公平的保护,且不说“ 强劳弱”,即便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劳动者也可能因为其他差异因素而导致最终的不平 等。当然,立法并非一味追求结果的均等,而是意在不损害其他价值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迈向 程序正义。而受案范围和参加人的扩大,也使得劳动者更有利于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二)申请仲裁的时效得到延长

  199381日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初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是 6个月,后来为了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19951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82条又将之规定 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60天的规定,故意拖延时 间让劳动者失去维权的最佳时机,导致很多劳动者维权时败诉。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新法第27条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起止点由《劳动法》规定 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就这一期间 ,新法还在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这不仅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 与诉讼制度实现了贯通和对接。

  从新法第27条我们可以看出,为了平衡劳动争议双方力量对比显著失衡的情形,立法者 在申请仲裁时效这一关键制度设计上,通过延长申请仲裁时效、精确期间起算点、完善中止 、中断规定等几个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为相对弱势一方谋求公平的理念贯穿 其中,表达于外。该条是公平与效率价值选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条;为了追求高效解决纠 纷,时效期间由6个月缩短为60天,但出乎立法者意料之外的滥用60天的情形出现后,立法 者是否还要坚持制度效率第一呢?此时,不公平的社会现实迫使制度改革侧重于公平而非效 率价值取向,于是,“公平价值”在申请仲裁的时效这场博弈中胜出——立法将期间由60 扩展为1年。

  (三)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大为缩短

  劳动争议仲裁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公平地考量了一些细节问题,对实践中出现的现象在立 法上给予了积极回应,有利于公平保护劳动者。但是,效率同样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追求价值 一。为了快速、及时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诉求,立法者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裁决由60日和延长情况的90日分别修改为45日和60日。并 这个处理时限是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起算的,受理之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的送达等 时间也都包括在处理时限之内,这就对仲裁机构的办案效率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在申请仲裁时效中,公平“超越”了效率,但并非整个制度设计都是如此——在劳动争 议进入处理程序后,这就需要在合法合理前提下尽快解决纠纷,于是,公平与效率展开的“ 较量”中,效率取得“胜利”,仲裁期限大为缩短。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得到优化

  要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有效的方式是缩短劳动争议解决处理的周期。而这有两个路径 可以达致缩短周期的目的,一条路径是通过缩短处理时限来实现,另一条路径是通过优化劳 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来实现,将繁杂、不合理的程序进行优化以减少争议处理的时间。

  新法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将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程序完善为“协商 →调解→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新法第47条针对 四种小额劳动争议和部分劳动标准争议特别设计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度,在程序上一定 程度实现了对仲裁前置的突破,优化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环节,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处理 时间,这种带有原创性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处理争议,恢复、稳定 劳动关系,减少程序滥用现象;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必要的救济渠道,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对 立统一。

  (五)举证责任得到合理配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要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等。但现实中,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往往由用人单 位掌握却故意不提供,劳动者难以证明自己的请求。为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处于不 地位的劳动者举证责任,遏制用人单位恶意隐匿、毁损证据的行为,新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 作出了对“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例外规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由其掌握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时,仲裁机构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16]新法的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关 于“妨碍 举证的推定”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款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途径之制度衔接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司法制度的衔接是否仅仅是经过仲裁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呢?答案是 否定的。不论劳动争议案件确实经过仲裁还是最高司法解释“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 形”,这里的经过仲裁前置将二者连结起来都是宏观的,而事实上,特别是新法颁行以后, 二者从价值追求到具体的制度安排都存在很多相似性,二者有机贯通的表征也越来越明显。 这两者之间的贯通不仅仅体现在内在价值追求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具体法律规定的相近上。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但不是单纯属于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而是兼具财产性和人 身性双重属性,任缺其一都不是受劳动法律规制的劳动关系。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关系中的 人身关系对应的主要是自由、公平,而财产关系对应的主要是效率和安全。如果前一个命题 在一定条件下成立,那么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关系受到侵损时,人身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 的自由和公平,财产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效率和安全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了平衡劳 动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就需要一种能够包容二者的制度加以规制、平衡。于是,约定 性较强的财产关系和法定性较强的人身关系就需要仲裁这种兼具司法性和契约性的制度安排 来加以双向调整,以实现劳动争议双方的稳定、平衡。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相贯通不仅仅表现在理念上,更多具体制度规定也都 实现了相互的贯通和衔接,例如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仲裁裁决的撤销、举证责任倒置、案 件的管辖、开庭回避等。而这些改进之处与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接近,似有趋同、融合之势 ,而促成这种趋势的原因可能是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共同内在的追求公平与效率所致。“ 错误的司法判决会导致资源的无效益利用,即产生法律上的‘错误成本’。而民事诉讼制度 的目的就是使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之和最小化。”[17]而与诉讼司法具有相同禀赋 和追求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在竭力争取与其衔接而非冲突。

  新法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和“维护社会公平、平衡多方利益”为 立法核心来实现对劳资关系双方的一体保护, 凸显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兼顾与结合;新法通 过制度设计与劳动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融汇贯通,为劳资双方的法律对应关系——双方各自 维护自己之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畅通、更加合理的救济机制。

  

  四、结

  

  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与施行,可以看出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时所发挥 的作用。政府力图解决政府目标、行为的二元结构偏差,力争平衡公平、效率两大基础性价 值,同时强调理性干预机制。[18]在协调劳资关系时,不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作为 发展经济 、提高效率的代价;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生效也解决了法律供给制 度性短缺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度领域的第一部程序法,也是我国第一部劳 权利救济的专门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三 部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法律。尽管新法在某些方面仍存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法在总结 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诉范围、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缩 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时间、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以及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等,相信该法 的颁行将会更加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统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之现代劳资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lss.gov.cn/gb/zwxx/2008-06/05/content_240415.htm2 张弛.劳资关系已成为最突出社会经济问题[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6-4-4

  [3]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4]焦国成.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伦理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2001(1).

  [5]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效率与公平[J.经济学动态,1996(7).

  [6]谷 .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认识[J.社会科学研究,1997(1).

  [7]李闽榕.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争论及其启示[J.经济学动态,2005(2).

  [8]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

  [9]马振海.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反思[EB/OL.光明网http://www.gmw.cn/03pinda o/guancha/2001-11/2001-11-05/20011105-05.htm 2001-11-5.[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李闽榕.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争论及其启示[J.经济学动态,2005(2).

  [1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6.

  [13]韩金华,孙殿明.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2).

  [14]闫玉霞.和谐社会中效率与公平关系探析[J.当代经济,2008(4).

  [15 李敬佩.试论公平的制度形态:制度公平[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8(2).

  [16 .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J.劳动保障世界,20082.

  [17RAPosner.An Econonic Approach to legal Procedure and JudiaialAdmimistrationJ.the Journal of LegalStudies.2(1973).401.

18 夏小林.私营部门: 劳资级协调机制[J.管理世界,2004(6).

 

 

《财经科学》2008年第11

 

分享到:

在线调查

Online survey
2010年11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您对其实效的预期:
该法的实施将极大的提升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水平
该法规定过于原则,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该法的实效,取决于多重因素,有待观察